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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食藥署_有關以「免費試用」或「優惠價」等誘因吸引消費者,並預設期滿後自動訂續約扣款等網路行銷模式衍生之消費爭議情形,敬請周知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4年11月7日院臺消保字第1145022755號函辦理。
二、隨科技創新及消費生活之發展,近年來企業經營者透過應用程式(APP)或官方網站,以免費試用、優惠價格、免除或優惠運費等方式,廣泛提供影音串流、交友服務、線上遊戲、語言學習、網路購物及外送平台等服務;然部分業者之行銷模式,系統預設消費者於試用或優惠期滿後即自動成立契約或續約並進行扣款,卻未以明顯、易懂之方式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或於消費者訂閱後欲取消時,未能使其即時得知或輕易尋得取消方式,或造成消費者誤認已成功取消訂閱,致衍生多起自動訂/續約扣款之消費爭議。
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以預防是類預設期滿後自動訂/續約扣款等網路行銷模式衍生之消費爭議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



















































